媒体谈学生体罚引起的横纹肌溶解:教育处惩戒权的界限在哪里

2020-09-22 09:15   来源: 互联网    阅读次数:4069

据最近媒体报道,江西省南丰县一名15岁女孩因不听话而蹲下200次,受到一名英语老师的惩罚。这名女孩后来被诊断为横纹肌溶解症,并曾被告知病情严重。这一事件引发了网民对惩罚教师权利的激烈争论。

南丰第一中学校长说,老师惩罚学生当然是不对的,但出发点是传递学生的话,这是有惩罚意识的,但老师不认为这会对学生的健康造成伤害。"许多人可能与校长的想法相似,将这一事件与近年来比较流行的"给予教师惩罚权"的讨论联系起来。事实上,该事件不仅超出了通常界定的惩罚范围,显然构成体罚或伤害,更重要的是,纪律主要用于惩罚违反法律的学生,而不适用于学生学业成绩达到一定标准的情况。也就是说,教师不应该因为学生学习不好或不合格而惩罚他们。






在现代教育史上,确实有一些私立学校的教师在学生不符合学业要求的情况下"玩板",在很多家长的认知中,他们也默许老师可以在学业成绩不理想的时候惩罚孩子,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,很多人因为学业不佳而习惯了惩罚学生的现象,导致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这样的现象,这在客观上损害了学生的权利。

此外,教师使用惩罚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教师与家长和学生对纪律概念、内涵、界限和运作方式的理解和理解不同,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,两代人之间存在明显的代沟,因此有必要进一步阐明如何合理和适当地使用惩戒权。

惩罚"的目的是"惩罚过失并警告未来"。通过对非规范行为的消极制裁,避免不规范行为的再次发生,促进规范行为的产生和巩固。纪律是一种必要的教育手段,它应当受到法治的规范,并且必须在儿童权利得到保护的前提下加以实施。1986年颁布的"义务教育法"正式规定禁止体罚学生,1993年"教师法"再次强调这一禁止性规定是教师的一项法律义务。然而,值得注意的是,惩罚既不是体罚也不是纪律。目前,在包括许多教师在内的社会成员中,对刑罚概念的误读仍然相当普遍,教育处罚适用范围的界限仍然模糊。

事实上,在教育和惩罚之间划出一个大的界限并不复杂,它是针对违法行为,而不是行为的结果。回到最初的新闻事件,中小学教师的受教育权和受处分权被用来有效地实施教育和管理,这主要适用于预防和惩罚学生违纪行为。教师应当违反学生守则、规章制度、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、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扰乱教学秩序、妨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、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,对学生进行批评和教育,并可以酌情予以处罚。学生的违规行为包括旷课、考试作弊、未能按时完成作业等。

学术违规与学术条件之间有明确的界限,因此,在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时,也要严格区分学生是否有违法行为,不写上述事件所涉及的文字,并非学术上的失当,而只能算是学术上的不符合某项要求;事实上,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,有很多原因,例如身体条件、智力、兴趣、教学方法等,可能部分是教师造成的,教师在此基础上惩罚学生显然是不够的。

希望这次重大新闻事件引发的讨论能在有关团体中达成共识,惩罚权不适用于学生的学习情况,这也是值得我们努力澄清纪律界限的一步。



责任编辑:iiihy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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